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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9]沈中民三破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09-08-26 11:11:00 打印 字号: | |
  本院根据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8月24日指定沈阳木兰电子公司清算组为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管理人,清算组组长由沈阳市信访局副局长刘军担任,副组长由沈阳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闫凤霞担任,成员单位为:沈阳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信访局、沈阳市妇女联合会、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档案局、沈阳市法制办、沈阳市金融办。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28楼;邮政编码:100001;联系电话:22853312、2285331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沈阳木兰电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沈阳市文化宫(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2号)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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