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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3-07-24 09:23:43 打印 字号: | |
  一、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起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3、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五、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