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5、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 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 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