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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3-07-24 09:27:47 打印 字号: | |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5、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 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 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