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支总预算9784.8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3.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5.1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数增加3.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3年预算数增加0.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增加3.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