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东陵监狱呈报的沈宏等133人的减刑案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4)沈刑执字第3849号至(2014)沈刑执字第3981号,于2014年10月15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24-22763793,024-22763682。信件请寄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宏,男,196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冯道村宿舍105,因诈骗罪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至2017年05月21日止,于2011年05月26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5月2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7月2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宏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洪卫,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因贪污罪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沈铁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止,于2012年0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0年12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瑞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魏国忠,男,1965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4月05日至2020年10月04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0年10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24分,兑现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国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新,男,199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康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0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孟祥玉,男,196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辽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07月27日至2018年01月25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祥玉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长青,男,1957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沈铁西刑初字第10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06月30日至2021年02月28日止,于2012年0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2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2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长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强,男,1989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沈河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15年09月17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明君,男,197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东陵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6月0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海波,男,197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以(2010)辽阳太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26日止,于2011年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1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2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2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威,男,197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挪用资金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03月06日至2015年03月05日止,于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3月05。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3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威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崔智栋,男,198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绑架、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23日以(2010)沈河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11年0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3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特种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智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秦士东,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浙绍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1月21日至2017年01月20日止。于2010年04月08日送浙江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1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0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01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士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新好,男,198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04日以(2009)浙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3月04日至2017年03月03日止。于2010年02月04日送浙江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3月0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4月03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好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惠,男,1964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挪用资金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以(2010)沈铁西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2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五次;二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惠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俊奎,男,198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杭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7月24日至2016年07月23日止。于2009年12月0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7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3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禄,男,1963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沈河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09月11日至2018年09月10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9月1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禄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德顺,男,196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沈刑一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03月26日至2019年03月25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9年03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打剪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长武,男,1949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7日以(2011)沈铁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09月12日至2018年05月11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5月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相关规定,减刑工作开始前,已年满65周岁,系老年罪犯。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5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长武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东东,男,198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09日以(2010)杭拱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06月29日至2016年08月28日止。于2009年10月1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8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28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杰新峰,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苏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15年09月17日止。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杰新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关斌,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31日以(2011)辽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3月04日至2015年09月03日止。2011年0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0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喜鑫,男,196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09日以(2009)金义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04日止。于2009年12月17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0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喜鑫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安欢乐,男,198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抢夺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6月13日至2021年06月12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6月1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欢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关艳田,男,1970年03月10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5日以(2012)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5月27日至2021年05月26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特种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9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艳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保庆,男,1969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5日以(2012)沈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5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保庆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强,男,197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以(2012)苏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2012年09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5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郝帅,男,1988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09日以(2010)大东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5月27日至2016年05月26日止。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2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缝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忠义,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2日以(2009)大东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04日止。于2010年05月07日送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1年04月18日送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02月22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6月0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7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刚,男,1985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1日以(2010)大东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4月02日至2016年04月01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0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8分,兑现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征,男,1993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20日至2015年05月31日止。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3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缝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7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洪涛,男,198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25日以(2010)沈铁西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3月26日至2016年03月25日止。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3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2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5分,兑现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洪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放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皇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05月14日至2015年05月13日止。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69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健,男,198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侮辱、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08)辽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2008年06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震赫,男,1969年04月0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皇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05月27日至2018年05月26日止。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震赫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兴,男,1980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因盗窃、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5日以(2009)杭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1月06日至2017年07月05日止。2009年07月21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7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5月0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05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4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曾恩,男,1989年07月2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8日以(2009)温永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08月08日至2017年08月05日止。2009年06月26日入浙江省南湖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8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5月0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44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恩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祥,男,197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绑架罪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2月20日以(2009)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2009年03月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1月1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4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衣斌,男,1968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2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29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衣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明星,男,199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7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2月15日至2017年02月14日止。2009年08月18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2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5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8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绍琦,男,1965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新少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08月06日至2016年08月05日止。2008年01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8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0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王绍琦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述本,男,1949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因受贿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2日以(2011)振兴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4月28日至2021年04月27日止。2011年11月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4月2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86分,兑现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述本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鸣明,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6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8月21日至2018年02月20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2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坐班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鸣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学林,男,196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30日以(2009)金义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1月06日至2017年01月05日止。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5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绍增,男,1988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8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07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5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 一 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绍增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振,男,199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抢夺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7日以(2012)沈铁西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08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0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5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197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3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2月24日至2015年05月23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2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2月26日至2015年05月25日止。2012年09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贺宁,男,1987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放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以(2013)皇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刑期自2012年09月24日至2015年09月23日止。2013年06月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年 9 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津楠,男,1978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沈刑二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04月02日至2016年04月01日止。2009年03月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0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 二 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津楠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海龙,男,1983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1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12日至2015年08月11日止。2013年06月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8月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安振,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6日以(2012)苏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5年04月13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4月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31分,兑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安振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玉柱,男,1969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4日以(2012)大东刑初字第9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14日至2015年07月13日止。2013年06月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7月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08分,兑现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玉柱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洪山,男,198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16日以(2008)苏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止。2009年03月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2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山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石启迪,男,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1)元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89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启迪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良德,男,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09)嘉善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2分,兑现记功四次, 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德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超,男,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以(2011)北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牛志会,男,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止,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志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国政,男,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以(2011)桓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熨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政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中林,男,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因抢劫罪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9)甬东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七月三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日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一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二月二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中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洋,男,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至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止,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分,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旭,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二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12]东陵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3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旭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平,男,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故意伤害罪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11]沈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至二?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止,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0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铁成,男,一九六八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1)皇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三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二日止,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六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04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铁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刚,男,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九日以(2009)湖浔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于二○○九年九月十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分,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武雨杰,男,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盗窃罪、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和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89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雨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宫学军,男,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以(2012)宽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三日止,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六月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60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宫学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国军,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三日至二?一七年九月二日止,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56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明生,男,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以(2012)沈和刑重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一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裁剪岗位上,按时完成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11分,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杜宇,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五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至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154分,兑现记功一次, 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仁桂,男,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以(2013)沈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 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仁桂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魏征,男,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抢劫罪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09)嘉秀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止,于二○○九年五月十九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七年一月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54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姜海昌,男,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以(2010)皇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至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510分,兑现记功肆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海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波,男,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5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叁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振平,男,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叁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庆荣,男,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以(2012)昌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57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庆荣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景平,男,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以(2009)苏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景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松鹏,男,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抢劫罪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以(2008)龙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仇月新,男,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因盗窃罪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09)嘉善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于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仇月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洋,男,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以【2009】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运江,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七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因贪污罪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以(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肆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涛,男,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四日以(2007)大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止,于二○○七年十一月七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肆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于金林,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九日至二○一八年二月八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1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壹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贾长鹏,男,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经营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至二○一八年二月十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叁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长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明义,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以【2012】大东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8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明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一九七八年七月六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交通肇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日以【2010】苏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十日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36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六月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4分,兑现记功壹次,表扬肆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林,男,一九八○年九月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三日以(2013)沈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壹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奎友,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十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以(2007)新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08分,兑现记功壹次,表扬叁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奎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龚宇,男,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以(2013)和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70分,兑现表扬贰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晓庆,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临江名城4号楼2单元2304号,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振兴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止,于2010年9月8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晓庆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杨,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方村镇马厂行政村港东自然村6号,因盗窃、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以(2009)杭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于2009年7月7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裁剪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9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庆才,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东蛇山子乡东蛇山子村195号,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9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庆才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彦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茨芭乡吴东村,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以(2009)杭萧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于2009年10月15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4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4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彦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刘意,小名: 刘义,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蒋老家行政村北门4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11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5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刘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梁吉平,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太平川乡乡直9组130号,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3日以[2008]东陵刑初字7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止,于2009年1月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吉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尉永涛,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东薛庆村1-73号,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于2010年1月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4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尉永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庞红国,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溧河村沙台村12组,因运输毒品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止,于2009年9月10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2月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9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2月28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红国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中华,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前屋组,因票据诈骗罪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以(2009)衢柯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16年10月7日止,于2009年3月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1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燕辉,曾用名:王艳辉,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王营村五组,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桐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09年1月15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6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机修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4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燕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永久,男,1963年3月1日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竖井路,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 2012)溪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牛文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大西岔村7组,因盗窃罪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5月02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3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文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曾博,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站前路2组,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辽阳弓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秦小龙,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海洲乡孙家店村西十二组,因抢劫、盗伐林木罪经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以(2009)康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小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亮亮,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赵王村,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以(2010)杭萧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10年4月1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亮亮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镇,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塔南村151号,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 至2015年6月20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3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宁,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74-2号2-2-1,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 至2017年12月8日止,于2013年1月14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9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尤喜财,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马孤家子村5-14号,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新民少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于2009年11月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6月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裁剪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5分,兑现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喜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家林,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50号352,因介绍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建安,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06-4号272,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5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2月28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0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郝鑫洋,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29-1号1-5-1,因寻衅滋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沈和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于2014年1月21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3分,兑现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鑫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守财,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抢劫、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新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套袋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守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西春,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湖吴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上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4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西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成里,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04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于2009年8月11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下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6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成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宫维刚,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东陵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宫维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凤,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辽阳弓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下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86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凤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柳阳,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北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文化教员岗位上,能尽职尽责,改造表现突出。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6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文廷,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于2010年1月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上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廷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国林,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因抢劫罪经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杭富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于2009年6月17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2月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6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树峰,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沈河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明铁,男,1950年8月8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医院护理岗位上,能尽责尽力,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2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明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权永洙,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沈和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于2013年6月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权永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传刚,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职务侵占罪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止,于2011年4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云鹏,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受贿、滥用职权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辽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日止,于2012年6月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9年7月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文化教员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4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云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宝伟,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1)海刑一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于2012年6月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4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宝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于景全,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因受贿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和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于2012年3月22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7分,兑现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景全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伊学慧,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于2011年4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8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伊学慧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明顺,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明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阳,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溪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止,于2011年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建民,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信用卡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和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09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民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沈和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浩,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3)辽弓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浩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恩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敲诈勒索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沈河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于2013年9月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恩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达,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苍山路22-2号3-1-2,因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以(2012)经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五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四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二月四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假释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监狱考核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积分348分,兑现3次记功、2次表扬,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孙达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年 9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