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东陵监狱呈报的沈宏等133人的减刑案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4)沈刑执字第3849号至(2014)沈刑执字第3981号,于2014年10月15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24-22763793,024-22763682。信件请寄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牛文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大西岔村7组,因盗窃罪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5月02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3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文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曾博,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站前路2组,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辽阳弓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秦小龙,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海洲乡孙家店村西十二组,因抢劫、盗伐林木罪经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以(2009)康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小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亮亮,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赵王村,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以(2010)杭萧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10年4月1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亮亮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镇,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塔南村151号,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 至2015年6月20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3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宁,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74-2号2-2-1,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 至2017年12月8日止,于2013年1月14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9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尤喜财,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马孤家子村5-14号,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新民少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于2009年11月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6月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裁剪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5分,兑现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喜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家林,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50号352,因介绍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建安,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06-4号272,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5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2月28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0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郝鑫洋,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29-1号1-5-1,因寻衅滋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沈和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于2014年1月21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年8月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3分,兑现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鑫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守财,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抢劫、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新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套袋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守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西春,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湖吴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上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4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西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成里,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04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于2009年8月11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下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6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成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宫维刚,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东陵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宫维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凤,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辽阳弓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下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86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凤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柳阳,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北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文化教员岗位上,能尽职尽责,改造表现突出。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6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文廷,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于2010年1月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袋上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廷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国林,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因抢劫罪经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杭富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于2009年6月17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2月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6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树峰,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沈河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明铁,男,1950年8月8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医院护理岗位上,能尽责尽力,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2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明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权永洙,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沈和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于2013年6月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权永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传刚,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职务侵占罪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止,于2011年4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云鹏,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受贿、滥用职权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辽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日止,于2012年6月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9年7月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文化教员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4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云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宝伟,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1)海刑一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于2012年6月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4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宝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于景全,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因受贿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和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于2012年3月22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7分,兑现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景全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伊学慧,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于2011年4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8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伊学慧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明顺,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明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阳,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溪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止,于2011年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建民,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信用卡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和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09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民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沈和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浩,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3)辽弓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食堂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浩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恩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敲诈勒索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沈河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于2013年9月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菜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恩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达,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苍山路22-2号3-1-2,因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以(2012)经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五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四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二月四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假释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监狱考核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积分348分,兑现3次记功、2次表扬,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孙达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年 9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