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东陵监狱呈报的沈宏等133人的减刑案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4)沈刑执字第3849号至(2014)沈刑执字第3981号,于2014年10月15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24-22763793,024-22763682。信件请寄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宏,男,196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冯道村宿舍105,因诈骗罪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至2017年05月21日止,于2011年05月26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5月2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7月2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宏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洪卫,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因贪污罪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沈铁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止,于2012年0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0年12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瑞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魏国忠,男,1965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4月05日至2020年10月04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0年10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24分,兑现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国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新,男,199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康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0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孟祥玉,男,196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辽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07月27日至2018年01月25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祥玉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长青,男,1957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沈铁西刑初字第10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06月30日至2021年02月28日止,于2012年01月10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2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2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长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强,男,1989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沈河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15年09月17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明君,男,1976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东陵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6月0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海波,男,197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以(2010)辽阳太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26日止,于2011年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1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2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2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0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威,男,197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挪用资金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03月06日至2015年03月05日止,于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3月05。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 手工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沈阳市东陵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3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威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9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崔智栋,男,198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绑架、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23日以(2010)沈河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11年0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3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特种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智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秦士东,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浙绍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1月21日至2017年01月20日止。于2010年04月08日送浙江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1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0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01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士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新好,男,198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04日以(2009)浙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3月04日至2017年03月03日止。于2010年02月04日送浙江南湖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3月0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4月03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9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好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惠,男,1964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挪用资金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以(2010)沈铁西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2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五次;二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惠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俊奎,男,198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杭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7月24日至2016年07月23日止。于2009年12月0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7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3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禄,男,1963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沈河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09月11日至2018年09月10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9月1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8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禄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德顺,男,196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沈刑一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03月26日至2019年03月25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9年03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打剪口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长武,男,1949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7日以(2011)沈铁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09月12日至2018年05月11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5月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相关规定,减刑工作开始前,已年满65周岁,系老年罪犯。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5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长武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东东,男,198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09日以(2010)杭拱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06月29日至2016年08月28日止。于2009年10月13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8月2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28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杰新峰,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聚众斗殴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苏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15年09月17日止。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杰新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关斌,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31日以(2011)辽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3月04日至2015年09月03日止。2011年08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0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喜鑫,男,196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09日以(2009)金义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04日止。于2009年12月17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0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喜鑫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安欢乐,男,198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抢夺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6月13日至2021年06月12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6月1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欢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关艳田,男,1970年03月10日出生,锡伯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5日以(2012)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5月27日至2021年05月26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特种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9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艳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保庆,男,1969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5日以(2012)沈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12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5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保庆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强,男,197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以(2012)苏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2012年09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5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郝帅,男,1988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09日以(2010)大东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5月27日至2016年05月26日止。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2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缝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忠义,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2日以(2009)大东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04日止。于2010年05月07日送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1年04月18日送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02月22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6月0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7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刚,男,1985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1日以(2010)大东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4月02日至2016年04月01日止。2011年01月24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0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8分,兑现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征,男,1993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20日至2015年05月31日止。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3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缝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7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洪涛,男,198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25日以(2010)沈铁西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03月26日至2016年03月25日止。2010年12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3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2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单针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5分,兑现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洪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放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皇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05月14日至2015年05月13日止。2012年10月27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69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健,男,198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侮辱、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08)辽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2008年06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4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震赫,男,1969年04月0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皇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05月27日至2018年05月26日止。2011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5月2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震赫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兴,男,1980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因盗窃、抢劫罪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5日以(2009)杭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01月06日至2017年07月05日止。2009年07月21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7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5月0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05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4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曾恩,男,1989年07月2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8日以(2009)温永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08月08日至2017年08月05日止。2009年06月26日入浙江省南湖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8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5月0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3644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0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恩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德祥,男,197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因绑架罪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2月20日以(2009)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2009年03月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1月1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4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祥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衣斌,男,1968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2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29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衣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明星,男,199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7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2月15日至2017年02月14日止。2009年08月18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2010年04月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2月1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5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8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绍琦,男,1965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新少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08月06日至2016年08月05日止。2008年01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8月0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9月0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王绍琦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述本,男,1949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因受贿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2日以(2011)振兴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04月28日至2021年04月27日止。2011年11月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年04月2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86分,兑现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述本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鸣明,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6日以(2012)沈河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8月21日至2018年02月20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年02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坐班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56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鸣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学林,男,196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30日以(2009)金义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01月06日至2017年01月05日止。2010年04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年01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刑执字第35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沙发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1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绍增,男,1988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8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07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2011年06月28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5月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 一 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绍增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振,男,199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抢夺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7日以(2012)沈铁西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08日止。2012年06月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08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95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197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3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2月24日至2015年05月23日止。2012年08月10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82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02月26日至2015年05月25日止。2012年09月25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5月25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贺宁,男,1987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放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以(2013)皇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刑期自2012年09月24日至2015年09月23日止。2013年06月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年09月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编织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年 9 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津楠,男,1978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沈刑二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04月02日至2016年04月01日止。2009年03月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年04月0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0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8月01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 二 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津楠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年 9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