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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二)
  发布时间:2014-10-15 16:54:2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沈阳东陵监狱呈报的沈宏等133人的减刑案于20141011日立案,案号为(2014)沈刑执字第3849号至(2014)沈刑执字第3981号,于20141015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41016日起至201410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24-22763793,024-22763682。信件请寄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海龙,男,198303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0411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0712日至20150811日止。201306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0811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20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9 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安振,男,194512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20326日以(2012)苏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1014日至20150413日止。20120601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04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风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31分,兑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安振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9 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玉柱,男,196901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因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0304日以(2012)大东刑初字第9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0414日至20150713日止。2013060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071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108分,兑现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玉柱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9 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洪山,男,198802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090116日以(2008)苏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81023日至20151022日止。20090323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5102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050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1222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手工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1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山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4   9 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石启迪,男,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1)元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89,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启迪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良德,男,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09)嘉善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2,兑现记功四次, 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德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超,男,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以(2011)北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牛志会,男,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止,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志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国政,男,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诈骗罪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以(2011)桓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熨烫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政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中林,男,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因抢劫罪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9)甬东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七月三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日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一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二月二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中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洋,男,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至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止,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5,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旭,男,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二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12]东陵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3,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旭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平,男,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故意伤害罪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11]沈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至二?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止,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10,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铁成,男,一九六八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因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1)皇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三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二日止,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六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04,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铁成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刚,男,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九日以(2009)湖浔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于二○○九年九月十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兑现记功三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刚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武雨杰,男,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盗窃罪、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和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89,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雨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宫学军,男,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以(2012)宽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三日止,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六月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60,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宫学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国军,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三日至二?一七年九月二日止,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调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平缝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56,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明生,男,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以(2012)沈和刑重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一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裁剪岗位上,按时完成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211,兑现记功二次, 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杜宇,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五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至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154,兑现记功一次, 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仁桂,男,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以(2013)沈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日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化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区生产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截止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累计获得有效考核分150,兑现记功一次, 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仁桂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魏征,男,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抢劫罪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09)嘉秀刑初字第137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止,于二○○九年五月十九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七年一月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54分,兑现记功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辽宁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征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姜海昌,男,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以2010)皇刑初字第943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至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510分,兑现记功肆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海昌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波,男,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1118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5分,兑现记功次,表扬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振平,男,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组织卖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393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次,表扬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庆荣,男,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以2012)昌刑初字第00120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57分,兑现记功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庆荣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景平,男,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以2009)苏刑初字第119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景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松鹏,男,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因抢劫罪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以2008)龙刑初字第209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伍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仇月新,男,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因盗窃罪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09)嘉善刑初字第381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于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仇月新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洋,男,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以2009】苏刑初字第59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31分,兑现记功叁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运江,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七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因贪污罪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以2012)辽阳刑二终字第3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肆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江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涛,男,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四日以(2007)大刑初字第368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止,于二○○七年十一月七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肆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于金林,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以2011)苏刑初字第334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九日至二○一八年二月八日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1分,兑现记功次,表扬壹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贾长鹏,男,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非法经营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以2012】东陵刑初字第206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至二○一八年二月十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整形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长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明义,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以2012】大东刑初字第197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插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48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贰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明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一九七八年七月六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交通肇事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日以2010】苏刑初字第265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十日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二月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36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六月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4分,兑现记功壹次,表扬肆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林,男,一九八○年九月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0)北新刑初字第197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三日以(2013)沈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10分,兑现记功贰次,表扬壹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奎友,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十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强奸罪经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以(2007)新少刑初字第7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沈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焊线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08分,兑现记功壹次,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奎友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龚宇,男,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以2013)和刑初字第13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止,于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改造。刑满日期为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波纹管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70分,兑现表扬贰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宇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晓庆,男,198710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临江名城4号楼2单元2304号,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511日以(2010)振兴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131日至2017130日止,于201098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13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53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43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27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晓庆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杨,男,198811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方村镇马厂行政村港东自然村6号,因盗窃、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413日以(2009)杭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717日至2017116日止,于200977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11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56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21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裁剪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9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庆才,男,196312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东蛇山子乡东蛇山子村195号,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815日以(2011)沈河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1124日至20181123日止,于20111226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81123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79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庆才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彦辉,男,19871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茨芭乡吴东村,因盗窃罪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98日以(2009)杭萧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421日至20161020日止,于20091015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102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54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1120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4分,兑现记功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彦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刘意,小名: 刘义,男,197811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蒋老家行政村北门4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722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1025日至20161024日止,于2009811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102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8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5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122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刘意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梁吉平,男,19855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太平川乡乡直9130号,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1213日以[2008]东陵刑初字7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93日至201692日止,于2009116日送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92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8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122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3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吉平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尉永涛,男,19817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东薛庆村1-73号,因盗窃罪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112日以(2009)舟普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37日至201736日止,于20101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36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54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36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1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尉永涛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庞红国,男,19664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溧河村沙台村12组,因运输毒品罪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985日以(2009)杭江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210日至201729日止,于2009910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729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8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49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228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60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红国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中华,男,19721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前屋组,因票据诈骗罪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122日以(2009)衢柯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1113日至2016107日止,于20093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10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56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117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缝纫机台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41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华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燕辉,曾用名:王艳辉,男,198012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王营村五组,因抢劫罪经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081218日以(2008)桐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95日至201694日止,于2009115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0426日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694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8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执字第36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104日止。

该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装车间机修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44分,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燕辉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永久,男,196331日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竖井路,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427日以( 2012)溪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928日起至2021927日止,于2012810日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1927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犯减刑依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制伞车间组装劳动岗位上,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截止2014831日,该犯获得有效考核分302分,兑现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久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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