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自一审案件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立案工作。
3、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信访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信访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赔偿办。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告知当事人按案件所在阶段向上述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4、赔偿办经审查认为案件当事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立案部门在接到赔偿办移送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