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两级法院法医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工作,明确对外委托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医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是通过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取得伤害程度、死亡原因、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二条 市法院技术处负责沈阳市两级法院法医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管理工作。新民、辽中、康平、法库法院涉诉法医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参照本规程自行委托。
第三条 法院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第四条 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随机选定时,市法院技术处应当通知监察处,监察处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二章 法医司法鉴定的申请、审查
第五条 法医司法鉴定委托的提起和审查
(一)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二)承办人应当在委托鉴定前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风险、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及确认鉴定费用承担方。
(三)承办人或基层法院专职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携带《司法鉴定委托书》三份,现场填写《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两份。各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到市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大厅参加随机选定鉴定机构。
第六条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号;
(二)委托日期;
(三)案情摘要(包含案件发生日期、简要案情、治疗及诊断、以往委托情况或鉴定意见);
(四)被鉴定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
(五)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六)委托鉴定项目;
(七)委托单位名称;
(八)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九)委托单位领导签批及单位公章;
(十)备注。
第七条 承办人或负责人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交由市法院技术处审查,登记委托序号,根据鉴定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委托类别。
第三章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第八条 法医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机构选定时间为每周一、周二, 地点为市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大厅。
第九条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统一采取随机选定方式,选择范围原则上为在市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
第十条 可选鉴定机构只有一家时,无需进行随机选定,在告知各方当事人后,直接选定该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回避的,应向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承办人同意回避须制作《同意回避决定书》,并附送市法院技术处。技术处在接到《同意回避决定书》后,随机选定该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的,须提供以往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如《鉴定意见书》、《退鉴函》或《鉴定不予受理意见书》等),技术处审查并将副本存档后,随机选定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就同一事项曾出具鉴定意见的;
(二)因鉴定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同一事项需再次对外委托的;
(三)鉴定机构有回避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的,须承办人或负责人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并携带三份《司法鉴定委托书》(注明补充鉴定),现场填写两份《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由摇号操作员直接选定原鉴定机构。
(一)当事人申请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经承办人同意的;
(二)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需要补充的;
(三)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资料,经承办人确认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备选的鉴定机构均已排除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两家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提供资质证明。市法院技术处收到相关资质证明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资质合格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定一家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承办人(或负责人)当场确认各方当事人身份,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按时到场,由承办人(或负责人)注明不能到场的原因并签字。
第十六条 市法院技术处各专项负责人须对相关委托手续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由摇号操作员进行随机选定。
第十七条 市法院技术处摇号操作员持《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召集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观看鉴定机构随机选定操作过程。
第十八条 市法院技术处摇号操作员启动摇号机,待出球后取出号球并向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唱号,指导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核对号球所对应的鉴定机构。摇号操作员将选定机构名称填写至《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上,签字并注明摇号时间,各方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九条 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后,市法院技术处再次确认委托项目及鉴定类别,签字并加盖市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专用章,将两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及一份《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返还承办人或负责人,其余材料由市法院技术处留存。在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后,由承办人自行联系该机构办理委托事宜。
第四章 法医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鉴定机构应向市法院技术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注明鉴定预期完成时间,由技术处通知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或负责人及各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无偿出庭接受询问,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若司法鉴定人拒绝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法医司法鉴定不设复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统一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拍卖收费标准的约定》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如有与本院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法院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