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告签名的起诉状(被告、第三人人数+1)份。
二、原告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人的:法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1)律所函;(2)律师证及复印件(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或代为律师立案)。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本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受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会保险资料(或劳动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工作证或上岗证及复印件)。
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供(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复印件;(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3)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区、单位推荐材料;(3)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材料。
三、相关证据材料: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机关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机关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三)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窗口法官提供)。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类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6、诉讼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行政起诉状文书样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然人签名
起诉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