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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28 16:09:44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上立案系统,向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商)事一审;

(二)行政一审、国家赔偿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辽宁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立案平台;

(二)辽宁移动微法院立案平台。

第五条 辽宁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诉讼交费、诉前调解、手机阅卷、诉讼费计算、智能问答、法规查询、法院导航、跨域立案相关配套功能。

辽宁诉讼服务网具备在线立案、在线缴费、文书签收、材料转接、联系法官、生效证明、证据交换、网上庭审相关配套功能。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内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七条 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提交的电子文本材料内容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告知立案后由承办法官接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二)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收到补正通知,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正;按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在审核期内进行核查。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第九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回复或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可以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交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可使用纸质文件的PDF格式文本或图片。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  

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人民法院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交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立案,但接到交费通知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虚假诉讼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取消申请网上立案权利。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于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补正内容等违反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