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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执行登记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清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28 16:13:4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登记立案阶段应提交材料如下:

第一篇 基础材料

一、起诉状、申请书

起诉状(申请书)按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1份提供。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原告(申请人)身份证明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原告(申请人)为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

(1)原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外国人参加诉讼,提交护照复印件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4.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在香港办理上述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当事人在澳门办理上述手续,由澳门当地公证员公证。

当事人在台湾办理上述手续,由台湾当地公证员公证。

(二)被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被申请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委托手续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①律所函;②律师证复印件(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或代为律师立案)。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受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供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②社会保险资料或劳动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工资表;工作证或上岗证复印件)。

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供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③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提供①身份证复印件;②社区、单位推荐材料;③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供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从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还应当提交公证、认证手续,公证认证的办理方法与身份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相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手续。

 

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二篇 民(商)事

除提交第一篇规定的诉讼基础材料,应提交以下诉讼材料:

以下案由序号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对应。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基层法院一审案由,待制定)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基层法院一审案由,待制定)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提交:权属凭证或证明权属的证据材料。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提交: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的,需提供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材料。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提交:书面合同;权属凭证。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提交:权属凭证。

下列案件还需提交: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提交:驰名商标的提供驰名商标的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提交:本年度缴纳年费的收据。

※涉知识产权“三合一”案件※

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提交: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文书(临时禁令、保全裁定)。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提交:垄断协议。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基层法院一审案由,待制定)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专属管辖案由)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提交:书面合同或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如:买卖凭证、收据等相关凭证)。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下列案件需提交: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提交: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证明。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提交: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证明。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提交: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

下列案件还需提交: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提交:认定出资比例的证据材料。(如:出资证明书。)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提交: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证据材料。

250、公司决议纠纷

提交:公司决议违反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263、公司解散纠纷

提交:原告拥有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证据材料。

264、申请公司清算

提交:①公司已解散的证明材料;②债权人起诉的,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股东起诉的,提供股东名册等。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下列案件需提交:

270、申请破产清算

提交:①破产清算申请书;②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人或股东);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④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⑤提交发生解散事由的材料。

271、申请破产重组;272、申请破产和解

债务人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申请书;②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③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④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名单;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⑥债务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时间;⑦债权清册,列明权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⑧有关财务会计报告;⑨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⑩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务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职代会决议和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访稳控工作的善后承诺书(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情形)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经过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文书或证明(适用于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情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的申请书或对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批准书(适用于债务人系金融机构的情形);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适用于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情形);和解的协议草案(适用于债务人申请和解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②债权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情况说明;③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⑤经之公共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证明(债务人职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⑥申请债务人重整的,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提交:沈阳中院裁定破产法律文书。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提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

二十四、证券纠纷

下列案件需提供: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提交:①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或者刑事判决书);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下列案件需提交: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提交:沈阳中院作出的保全裁定。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裁决效力

提交:①仲裁协议;②首次开庭前提出的相关证明。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提交:①裁决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②仲裁机构出具的送达时间证明材料。如:送达回证,邮寄单或快递信息凭证。

(2)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

提交:①裁决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②仲裁机构出具的送达时间证明材料。如:送达回证,邮寄单或快递信息凭证。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提交:①经香港有资质的律师行认证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原件;②判决书、裁决书翻译件(经公证处、大使馆、翻译公司盖章)。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提交:①经澳门有权限机构认证的判决书、裁决书原件;②判决书、裁决书翻译件(经公证处、大使馆、翻译公司盖章)。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2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提交:①经台湾海基会认证的判决书、裁决书原件;②判决书、裁决书翻译件(经公证处、大使馆、翻译公司盖章)。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提交:①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原件;②判决书、裁定书翻译件(经公证处、大使馆、翻译公司盖章)。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提交:①经中国驻某国大使馆认证的民事裁决书原件;②裁决书翻译件(经公证处、大使馆、翻译公司盖章)。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提交:①沈阳中院执行裁定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②执行裁定书中若无送达时间,需提供法院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单和快递信息。

(新增)案外人撤销之诉

提交:①沈阳中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的证据材料;③不能归因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材料;④沈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全部或者部分有错误;⑤沈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篇 行政(国家赔偿申请)

除提交第一篇规定的诉讼基础材料,按所诉行政行为应提交以下诉讼材料: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提交: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提交: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书面文书。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提交:①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书面文书。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提交:行政机关的作出决定的书面文书。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提交: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书面文书。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提交:①申请行政机关履职的申请书;②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材料或接到申请材料超过两个月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提交:①取得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②行政机关实施侵犯以上权利行为的证据材料。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提交:行政机关实施以上行为的证据材料。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提交:行政机关实施以上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提交:当事人享有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提交:行政机关签订的以上协议的书面文书。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交:行政机关作出或实施以上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三)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提交:例如信息公开案件,政府作出的有关信息公开的书面文书。

(十四)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提交: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印件;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③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诉讼、执行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十五)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提交: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印件;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印件;③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申请或复议申请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篇 执行申请

除提交第一篇规定的诉讼基础材料,应提交以下诉讼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

(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提交:申请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申请执行本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

提交:①仲裁裁决书原件;②仲裁机构出具的送达证明。

(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提交:①公证书复印件;②执行证书原件;③公证机构出具的送达证明。

(四)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登记立案

审判部门移送:

①恢复执行、执行监督、指定执行的执行法律文书;②财产刑案件(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移送相关材料。

二、执行异议、复议,变更、追加当事人

(一)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提交:

①执行异议申请书按执行裁定书涉及当事人数+2份;

②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③具有异议主体资格和存在法律规定异议情形的证据材料。

2、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提交:

①执行异议申请书按执行裁定书涉及当事人数+2份;

②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③对执行标的具有异议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同时或单独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1、2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执行异议复议

复议申请书、相关材料向基层执行法院法官递交,由基层执行法院审查后,与执行异议卷宗一同移送上级法院。

①执行异议卷宗;

②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按执行裁定书涉及当事人数+2份;

③执行异议裁定书原件3份。

(三)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①申请书按执行裁定书涉及当事人数+2份;

②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注:1.上述规定适用网上立案。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可依照本清单提交起诉申请材料。个别类型案件,按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诉讼材料。


 

 
责任编辑: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