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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限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4:23 打印 字号: | |

一、民事案件审限规定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变更适用情形

(一)民商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民商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计入审限

1.中止诉讼的期间;

2.公告、司法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4.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5.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期间;

6.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7.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8.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

 

以上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