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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限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5 10:36:24 打印 字号: | |

一、刑事案件审限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变更适用情形

(一)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中止审理至恢复审理的期间;

7.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

 

以上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