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监督管理
执行案件审限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5 10:39:43 打印 字号: | |

一、执行案件审限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执行案件执行期限变更适用情形

(一)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计入执行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以上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