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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区环资案件管辖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24-02-06 14:21:34 打印 字号: | |

一、沈阳市基层法院环资案件管辖范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应当由铁路基层法院和辽河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案件管辖范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三、沈阳地区环资案件管辖相关细则

1、环境资源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予以处理。

3、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按本规定告知其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起诉;非集中管辖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移送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非集中管辖法院未在开庭审理前移送的,或者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确需移送的,应当报请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4、当事人不服集中管辖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作出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由上一级有管辖权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

5、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案件所在地法院代收和移送起诉材料等方式异地立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

四、沈阳地区环资民事案件诉讼参考案由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4.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其他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纠纷

(二)生态保护类案件

1.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2.基于生态保护的需要,因变更土地利用规划等引发的下列案件:

(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3.其他涉生态保护民事纠纷

(三)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对土地、森林、草原、渔业等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

2.海域使用权纠纷

3.探矿权纠纷

4.采矿权纠纷

5.取水权纠纷

6.养殖权纠纷

7.捕捞权纠纷

8.抵押权纠纷

(1)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2)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3)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5.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17.其他涉资源开发利用民事纠纷

(四)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

1.合同纠纷(因碳排放重点行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及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减排引发的合同纠纷)

2.碳汇交易纠纷

3.其他涉气候变化应对民事纠纷

(五)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

1.合同纠纷(因污染环境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引发的合同纠纷)

2.排污权交易纠纷

3.用能权交易纠纷

4.用水权交易纠纷

5.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6.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因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引发的纠纷)

7.其他涉环境治理与服务民事纠纷

 

 


 

责任编辑:李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