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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行政案件集中交叉管辖

  发布时间:2024-02-06 16:48:55 打印 字号: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交叉管辖工作,对辖区14家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集中交叉管辖。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辽中县人民法院、法库县人民法院、康平县人民法院八个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将集中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将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将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叉给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集中交叉管辖的案件限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仍然按照原规定管辖。集中交叉管辖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处理。同时,原生效裁判仍由原一审法院执行;集中交叉管辖后生效的裁判,由作出一审裁判的集中交叉管辖法院执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集中交叉管辖工作,对行政案件在基层法院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不仅能够使案件数量少,办案经验不足的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到具备审判资源优势的法院管辖,还能够通过对现有行政审判力量进行整合,实现优质行政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从而促进了行政诉讼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