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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1 08:40:36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立案、审判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93万元。2018年,周某某在办理两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共计价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周某某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2万元,并接受当事人安排的车辆、住宿、娱乐活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周某某利用担任法院副院长的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给涉案相关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评析意见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周某某知法犯法、知规违规,严重违反“三个规定”,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收受当事人钱款,违规办案、以案谋私,最终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责任编辑:常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