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秀案例
案例五 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1 08:43:28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刘某某以个人购房为由向一名当事人借款,当时未约定具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亦未出具书面借据。此后,刘某某多次从当事人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共计2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来,刘某某将银行卡还给当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计30万元的书面欠条,并于2020年9月归还所欠款项。

  处理情况

  2022年3月,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调整处理。

  评析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刘某某接受当事人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虽然出具欠条并归还借款,但其行为同样违反“三个规定”,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问题,依规依纪应当受到处理处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责任编辑:常志远